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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五部刑诉〔2020〕Z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5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派出所,现住址:**镇**村**组。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本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11月27日被内蒙古吉文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内蒙古吉文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吉文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于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自家红色18马力富锦牌小四轮拖拉机和红色播种机带着三铧犁,在已被法院判处非法开垦的六地块(2017年6月19日,鄂伦春旗人民法院以于某某非法占用林地六块面积共计61.192亩,对于某某判处刑罚)上种植黄豆,部分撂荒。

     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涉案地块位于吉文林业局红花尔基管护所施业区92、93、98、105林班,面积共计140.63亩,地块一位于红花尔基管护所93林班9、10、15小班内,面积39.24亩,地块二位于红花尔基管护所92林班11、31、38小班内,面积68.82亩,地块三位于红花尔基管护所92林班17、32小班内,面积2.59亩,地块四位于红花尔基管护所105林班5、8小班内,面积15.63亩,地块五位于红花尔基管护所105林班5小班内,面积8.37亩,地块六位于红花尔基管护所98林班10、18、27小班内,面积5.98亩。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地,林种均为防护林,93林班15小班和98林班18小班地类为乔木林地,其他均为宜林地。均已种植黄豆。 结合上次判决书及依据的鉴定意见,本次鉴定中地块三、四、五、六仅对上次非法开垦的部分进行了鉴定。

经黑龙江晟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依法鉴定:地块一面积合计39.24亩,旱地29.63亩,非基本农田9.61亩,地块二面积合计68.82亩,旱地52.68亩,非基本农田16.14亩,地块三面积合计2.59亩,旱地2.59亩,地块四面积合计15.63亩,旱地11.61亩,非基本农田4.02亩,地块五面积合计8.37亩,旱地6.47亩,非基本农田1.90亩,地块六面积合计5.98亩,旱地3.06亩,非基本农田2.92亩。

由于地块一、二鉴定机构对整个地块情况进行了鉴定,于某某原购买的地块(视为合法地块)面积无法确定,故无法确定本次鉴定为非基本农田的部分是否全部或部分在其本次复耕的地块中(是否有全部或部分在其原购买的合法地块中),故地块一、二非法开垦地块面积的认定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地块一、二非法开垦面积不计入其非法开垦的面积中。

地块三、四、五、六因鉴定机构仅对其复耕的部分进行是否为基本农田的鉴定,不存在地块一、二存疑的问题,地块三、四、五、六复耕总面积为32.57亩,其中基本农田的面积为21.14亩,非基本农田的面积为11.43亩。

综上,认定于某某非法开垦农用地面积共计11.43亩,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地,林种均为防护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说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非法开垦防护林11.43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被法院判处刑罚,本次又因复耕同一地块案发,证明其对上次开地犯罪行为的悔罪表现较差,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于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建华

检察官助理:甄吉玲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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