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39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开鲁县,住通辽市开鲁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于某某在自己承包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涉案地块总面积为60534平方米,未栽植树木种植农作物玉米面积为:15507平方米,未栽植树木种植农作物西瓜面积为:24281平方米,栽植树木种植农作物西瓜面积为:20746平方米。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认定涉案地块属于林地的面积为:27118平方米。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于某某在造林不合格的樟子松行间间种西瓜面积为:12935平方米,占用林地种植西瓜14002平方米(折合40.4亩),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因其生态尚未完全恢复,为保证生态得以恢复,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4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长会
检察官助理:陈丽君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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