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五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违法犯罪记录,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某某2019年春季将位于********处的20亩林地翻耙,与北侧于某甲林地及东侧小块林地一同耕种农作物玉米。经扎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技术人员认定,涉案林地位于********小班、 ********小班,违法面积共计34.4亩,该地块前期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一般用木材、树种为杨树、现状为玉米耕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3个月至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忠奇
2020年4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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