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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诉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74********,汉族,高中文化,系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小区*****号商服。2018年2月13日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学子家园小区建筑工程发包人程某某在签订完工程承包合同以后工程开工建设之前,将安达市学子家园小区5号楼4单元601室、9号楼1单元702室、9号楼1单元902室、9号楼3单元502室、9号楼1单元602室、9号楼2单元901室、9号楼2单元702室、9号楼2单元802室共8套商品房,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以商品房抵偿承包人王某某、陆某某的工程款。2016年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人为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因债务纠纷起诉于某某,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黑0604执保65号执行裁定书对学子家园5号楼4单元601室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徐德慧因债务纠纷起诉于某某,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黑0602执92号执行裁定书对学子家园9号楼1单元702室、9号楼1单元902室、9号楼3单元502室、9号楼1单元602室、9号楼2单元901室、9号楼2单元702室、9号楼2单元802室首轮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上述8套商品房于2014年由程某某用于抵偿承包人王某某、陆某某的工程款,于2016年被法院依法查封,在上述8套商品房被法院查封期间,承包人陆某某、王某某将8套商品房卖给购买顶账房的杜某某等8人,陆某某、王某某收取了购房款。同时,承包人陆某某、王某某要求于某某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于某某在明知上述8套商品房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指使学子家园售楼处会计任某某、司机李某某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收取买房人的水电费、取暖费等费用。于某某帮助王某某、陆某某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转移已被法院查封的8套商品房,王某某、陆某某收取顶账房购买人的购房款合计167万余元。于某某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设定了新的债务关系,损害了查封状态下的不动产物权的状态,于某某的转移行为帮助王某某、陆某某收取顶账房购买人的购房款合计167万余元,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活动,情节严重。于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于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执保65号执行裁定书、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执92号执行裁定书、杜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韩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刘某甲商品房买卖合同、刘某乙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郭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何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两张、安达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1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

    2.证人王某某、陆某某、杜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郭某某、何某某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供述。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1月24日被安达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帮助王某某、陆某某转移已经被法院查封的商品房8套,严重干扰民事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益政

2019527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贰佰玖拾贰页。

3.证人名单壹页。

4.证据目录壹页。

5.主要证据复印件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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