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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非法拘禁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繁荣乡自兴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于某甲带着母亲和妻子到**镇**村卫生室找被害人于某乙(男,40岁)看病,经过治疗后二人病情恢复程度未达到于某甲预期,于某甲便认为大夫于某乙骗钱,遂产生报复心理,于是先后在网上购买警服、警用标志粘贴、警灯、手铐、人民警察证皮套,在实体店购买白色尼龙绳、尖刀,并准备了铁锹、盗取了三副假车牌作为报复于某乙的准备工具。2020年4月10日16时30分左右,于某甲穿着网上购买的警服,开着自己的别克君越轿车(悬挂盗取车牌照黑M****0)来到于某乙的诊所,于某甲谎称是青冈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以调查一起案件需要于某乙配合为由将于某乙骗到自己车上,并向青冈县方向行驶。期间于某甲将于某乙左手用手铐铐在车门扶手上,在于某乙察觉事有异常后于某甲欲将于某乙用绳子绑住,二人发生撕扯,后于某乙下车逃跑,于某甲随即驾车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工具埋在明水县**村一树带旁的沟内。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甲于2019年4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于某乙陈述;

3、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以暴力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长生

检察官助理:孙旭明

2020年7月21日

附:

1. 被告人于某甲现被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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