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西)58号,现住湖北省天门市侯口开发区**小区**栋**室。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行政处罚;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3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9月26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24日至10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于某某与其妻子汪某甲搬入位于天门市官侨小区9栋6楼608室居住,后被告人于某某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并放置于该住处。2019年6月25日17时许,天门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于某某所居住的位于天门市官侨小区9栋6楼608室的家中进行搜查,在其家中衣柜台面上查获毒品疑似物红色片剂1袋(净重0.26克),在其卧室南侧床头柜上层抽屉内查获毒品疑似物红色片剂6袋、毒品疑似物绿色片剂2袋、毒品疑似物红绿色片剂1袋、毒品疑似物白色晶体1袋(净重19.2克),在其卧室床头柜上层抽屉查获毒品疑似物白色晶体19袋(净重12.27克),共计31.73克。天门市公安局依法对上述毒品疑似物进行提取检材,后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送检检材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记账簿、钥匙等物证;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天门市公安局毒品称量记录、天门市公安局毒品提取检材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手机通话清单、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天门市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发还物品清单以及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汪某乙、熊某某、许某某、颜某某、汪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笔记鉴定补充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1.7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红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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