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21973********,汉族,初中,**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家园**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逮捕)伙同于某某(已逮捕)在没有采伐证的情况下,将依兰县团山子乡演武基村至远大村废弃路一侧的杨树进行砍伐,通过于某某联系于某某,将砍伐树木248.76立方米杨木出售给于某某。于某某多年从事木材收购,明知收购大量木材需要出售方提供采伐证,仍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木材,并加工出售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账目复印件、转账记录、依兰县团山子林业站情况说明、森林、林木状况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女,45岁,于某某妻子)的证言、证人林某某(男,45岁,农民)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书:佳兴盛(2019)林司鉴字436号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四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于某某非法收购盗伐林木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积极退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浩宇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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