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乡**村**屯。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宾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宾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违法国家狩猎法规关于禁猎区、禁猎期的规定,无狩猎证、未经过林业部门批准于2019年10月下旬,在宾县三宝乡新兴村靠山屯沟里非法猎捕野生林蛙数量达50只。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该50只野生林蛙中黑龙江林蛙30只、东北林蛙20只,均属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基准价值均为100元/只。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被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扭送至宾县森林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材料;
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狩猎野生林蛙,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兴波
检察官助理:杨海锋
(此页无正文)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宾县**乡**村**屯;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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