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51********,汉族,文盲,农民,现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于某某在其东邻居的宅基地空地上种植罂粟,2019年2月19日该空地上长出罂粟幼苗后被群众匿名举报至伊川县公安局,伊川县公安局民警接报后在该空地上查获被告人于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882棵。经鉴定,该幼苗属于罂粟科罂粟属于罂粟,系毒品原植物。被告人于某某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笔录等;2.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1份;3. 视听资料:光盘1张(含制作说明1页);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乐丹
刘发琨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组;
2. 卷宗2册30页(内附光盘1张),起诉书8份。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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