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52********,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屯农民,住该村。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五常市**镇**站站员葛某某和王某某发现被告人于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五常市**镇**村**屯屯北**林班**小班林班内砍伐疑似2株黄菠萝树种,经佳木斯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于某某砍伐的树木确为2株天然黄菠萝,立木蓄积为0.1164立方米。
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龙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炎婷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2册和全部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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