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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甲、于某乙、陈某甲、徐某某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850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庄**号。被告人于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庄**号。被告人于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路**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陈某甲、于某乙、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期间,在临泉县**镇辖区内,以被告人于某甲为首,于某乙、陈某甲、徐某某、贾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为主要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放贷为名,前期诱骗他人借款、肆意制造违约、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虚增债务,后期采取胁迫、殴打、拘禁等方式强行索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1.2014年1月一天晚上21时许,陈某乙和李某乙、陈某丙在于某甲经营的临泉县**镇**KTV唱歌时,不慎将房间内的一个茶几玻璃打破。当天晚上,于某甲从临泉县城带着几十名社会青年回到**KTV寻找陈某乙未果。第二天,于某甲通过陈某乙的亲戚陈某丁,向陈某乙提出赔偿3万元的要求,并威胁陈某乙若不赔偿,陈某丁之前为于某甲装修KTV的钱也不用要了,还要找陈某乙的事。后经李某丙等人多次和于某甲协商,陈某乙付给于某甲1.2万元。

2.2014年3月,经陈某甲介绍,李某丁担保,刘某某向于某甲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月息1角,违约金每天是借款额的10%,借款期限为5个月。协议签订后,于某甲直接扣除首月利息0.5万元钱,实际支付给刘某某4.5万元。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期间,于某甲为向刘某某索要利息和违约金,采用胁迫手段,通过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先后介绍于某乙、李某丁、陈某甲等人为刘某某作担保,共计借给刘某某25万元,刘某某实际获得7.3万元,刘某某及刘某某父亲共计已向于某甲等人偿还了37万余元。

3.2018年4月底,陈某甲以可以帮助韦某某从于某甲经营的放贷公司办理无抵押、低息(月息3分)贷款为由,介绍韦某某向于某甲公司借款。2018年5月28日,在于某甲办公室,韦某某与于某甲签订了借款150万元的借款手续,于某甲安排贾某某让韦某某拿着该借款手续拍照。后韦某某向于某甲索要借款,于某甲和陈某甲再次改变了之前无抵押、低息借款的承诺,称必须要办理抵押手续后才能转款,且月息为5分。后陈某甲通过言语威胁和给韦某某看了于某甲朋友圈发的殴打借款人的视频,韦某某被迫在陈某甲拿出的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和房屋抵押协议上签字。2018年5月31日,于某甲向韦某某以前的房屋抵押人转款100万元,又办理了把该房屋抵押给于某甲的手续。在将韦某某的房屋办理好抵押给于某甲的抵押手续后,为了拿到剩下的50万元借款,在于某甲和陈某甲的胁迫下,韦某某被迫为陈某甲担保20万元的借款。后于某甲向韦某某账户转了70万元后,于某甲、陈某甲等人强迫韦某某再次转款15万元,算作第一个月的利息和保证金;韦某某又按照陈某甲的要求把其中20万元转给陈某戊。

后陈某甲采取言语威胁和限制离开的方式,让韦某某再次转给其10万元作为陈某甲再收的一份保证金,韦某某迫于无奈转给陈某甲5万元,剩余的5万元韦某某一直未转给陈某甲。后韦某某迫于无奈离开临泉,陈某甲及于某甲多次让人到韦某某家向其家人要款,还到韦某某门面处找租户索要房子,该门面租房人因为于某甲等人干扰,致使租房人无法正常营业而放弃租赁该房屋。2019年1月8日,于某甲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韦某某返还借款170万元(其中包括韦某某替陈某甲担保的20万元),法院未予受理。于某甲、陈某甲、贾某某等人采用威胁、恐吓手段,非法占有韦某某财物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刘某某、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于某甲、陈某甲、于某乙、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韦某某提供的打人视频。

二、诈骗罪

2017年7月,于某甲与栾某甲口头约定将自己在临泉县**镇街上所开的**KTV以31万元(10万元房租、21万元转让费)的价格转让给栾某甲。栾某甲接手后,于某甲将转让改成了转租,并许诺栾某甲可以先给10万元房租。2017年8月,于某甲称合伙人要求必须还钱,要求栾某甲支付剩余的21万元,栾某甲无力付款,于某甲便先借给栾某甲10万元,要求栾某甲一个月后还款。

2017年10月,于某甲、贾某某为了让栾某甲偿还21万元,通过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安排栾某甲向于某丙、于某丁等人借款,诱使栾某甲与栾某乙、栾某丙、栾某丁等人以互为担保人向于某甲等人借款,并反复在于某甲、于某丙等人之间以及于某甲、贾某某等人指定的借款人之间借钱,用于偿还之前的借款及利息。自2017年10月开始,为了偿还栾某甲向于某甲的欠款,栾某甲向于某甲等人借款共计60余万元,栾某甲本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银行卡转账已偿还于某甲等人91.3万元,又通过栾某乙、栾某丙、栾某丁、栾某戊、王某某偿还于某甲等人25.6739万元,合计偿还于某甲等人116.9739万元。于某甲、贾某某等人通过虚增借贷金额、骗取栾某甲断头息、违约金等费用五十余万元。栾某甲等人向于某甲等人借款60余万元的借条在于某甲被抓后,贾某某、马某某等人找到栾某甲妻子李某戊、栾某乙等人,已将上述借条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戊、栾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栾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李某戊提供的贾某某等人销毁借条的录音。

三、非法拘禁罪

1.2014年8月的一天下午两点多,为了要求刘某某还钱,于某甲、李某甲把刘某某叫到于某甲在临泉县**镇街上经营的**KTV内。刘某某因无力还钱,被于某甲等人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于某乙等人多次对其实施殴打。当天23时许,为了逼迫刘某某还钱,于某甲和徐某某、李某甲开车把刘某某拉到临泉**火葬场,后因刘某某家人答应还钱,于某甲才把刘某某从距离火葬场200米处的**拉回**。后刘某某被带到临泉县**镇**楼,于某甲不让刘某某离开,天亮后于某乙等人赶到看着刘某某,于某乙又对刘某某拳打脚踢,直到18时许,刘某某的家人到于某甲的KTV还给于某甲18万多元后,刘某某才获得自由离开。

2.2015年5月,陈某戊打电话向于某甲借3万元,二人约定利息为月息1角,陈某戊大哥陈某己作为担保人。陈某己替陈某戊找于某甲拿钱时,于某甲扣除前两个月的利0.6万元及借款手续费,于某甲只给陈某甲现金2.3万多元。后陈某丙一直向于某甲支付利息。2017年2月1日(年初五)上午八点多,为了向陈某丙索要借款本息,于某甲伙同李某甲到陈某戊岳父家,把陈某戊带到其卖菜的店铺里,并对其威胁、恐吓,多次威胁要把陈某戊拉到火葬场烧了。后于某甲安排人把陈某戊拉到临泉县**镇于某甲经营的**KTV三楼一个房间里,逼迫陈某戊还钱。当天晚上21时许,于某甲带着李某甲、于某乙等七八个社会青年,开着两辆车到**集**湾陈某己家,把正在睡觉的陈某己带到**KTV,将其和陈某戊关到一个房间里,逼迫陈某戊还款。期间于某甲指使他人对陈某戊多次恐吓、殴打,第二日凌晨3时许,于某甲才让陈某戊、陈某己二人离开。陈某戊因惧怕于某甲找人打他,长期在外不敢回家。

3.2018年7月9日8时许,于某甲为了向栾某甲要钱,伙同贾某某把栾某甲带到临泉腾辉国际城附近一宾馆房间内,让贾某某等人看管栾某甲,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栾某甲及其家人还钱。同年7月10日,贾某某按照于某甲的安排,在将栾某甲送回临泉县**集**寨去见栾某甲妻子李某戊时,为了怕栾某甲父母发现栾某甲而不积极筹钱,让栾某甲躲到大众轿车后备箱内。贾某某将栾某甲拉到**集**寨街上接到李某戊后,又把车开到**集**KTV,才打开后备箱车门让栾某甲下车。栾某甲在KTV住了一晚后,同年7月11日凌晨,于某甲和贾某某又以KTV门口有要债人为由,再次把栾某甲带至临泉县城一宾馆房间内看管。同年7月12日,因栾某甲家人报警,于某甲在送栾某甲去临泉县公安局**派出所的路上,于某甲威胁栾某甲到派出所不要乱说,后栾某甲到派出所说明其是自愿到于某甲处躲债的情况后,离开**派出所后又被于某甲带到临泉县城的一个宾馆内,由贾某某负责看管。后因为栾某甲家人实在拿不出钱,于某甲等人才放栾某甲回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己、李某戊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戊、栾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郭徽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陈某甲、徐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12册,卷内光盘14张,换押证4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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