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委,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镇。2020年1月2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双城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期间双城区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20年1月30日被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0日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2月20日被双城分局刑事拘留三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2月27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29日经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甲2013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于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委,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镇。2020年1月2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双城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期间双城区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20年1月30日被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0日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2月20日被双城分局刑事拘留三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2月27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29日经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左右,**乡派出所民警白某甲带领辅警姜某某、白某乙、徐某某配合**乡防疫检查卡口进行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黑AT****的货车要进入**乡,该车司机于某甲不听卡点工作人员劝阻强行闯卡,并开车将姜某某推行2米多远,后被**派出所民警白某甲带领辅警白某乙、徐某某控制住,于某甲父亲于某乙从车上副驾驶下来阻止**派出所民警将其儿子于某甲带走,上前撕扯**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撕扯的过程中用拳头怼了**派出所辅警白某乙后背两拳,后又用手肘怼了**派出所辅警徐某某前胸两下。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所鉴定:姜某某“右肩部上臂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未构成残,伤后两周医疗终结。徐某某“左侧胸壁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未构成残,伤后两周医疗终结。白某乙“左肩背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未构成残,伤后两周医疗终结。2020年1月29日14时00分,于某甲、于某乙被**派出所民警传唤至双城分局,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案件来源;
(2)到案经过;
(3)鉴定意见通知书;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5)于某甲、于某乙现实表现;
(6)疫情相关通知、公告;
(7)**乡人民政府情况说明2份;
(8)于某甲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姜某某、徐某某、白某乙的陈述;
3.证人白某甲、董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诊断证明书;
6.法医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强、张玉宝、毛远驰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现羁押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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