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组。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组。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1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1 月7 日13 时许,被告人于某甲驾驶黑L****1蓝色**车行驶在哈尔滨市**区**镇内,遇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巡逻大队民警李某某、魏某某执法检查时,于某甲及其儿子被告人于某乙拒不配合,并用拳脚殴打李某某、魏某某,致李某某头部、颈部、左手部多处挫伤;魏某某头部、颈部、胸部挫伤。后二被告人弃车逃离现场。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于2018年5月29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伤情诊断书、民警在职证明、谅解书等;
2. 证人李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翔宇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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