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598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乙,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4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暂住本市闵行区**镇**村**组**号。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6月12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始,被告人于某甲在本市闵行区**镇**村**组**号三楼的住处开设赌场,供他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于某乙在该赌场提供收取“抽头”费用、望风等帮助行为。2020年4月6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地址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及多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人民币850元、赌具麻将牌若干。
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案发后,涉案赌资、赌具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简要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证》、《当场检查笔录》、户籍资料;2、证人曹某某、胡某甲、魏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马某某、胡某乙、陈某丙、江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对现场的指认;3、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对现场的指认等证据。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开设赌场,被告人于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于某乙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殷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被告人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13524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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