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54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6673,汉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楼**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乙,曾用名于某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665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楼**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清明节期间,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从广东回隆回扫墓。同年3月31日21时许,于某甲电话得知其父亲在家与邻居于某己发生争吵。于某甲遂纠集其侄子于某乙、“海某某”、“华某某”、“兵某某”(未查明身份)等人回**镇**村,在车上于某甲、于某乙二人商量:“于某己老是在家里欺负老人,干脆打于某己一顿”。到**村后,于某甲指责于某己不应该与老人吵架,于某乙等人冲上去用拳头击打于某己的鼻子、用塑料凳砸于某己的头部,致使于某己受伤。经法医学鉴定,于某己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7月9日,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主动到隆回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庚、彭某某、罗某某、于某丁、于某戊、于某辛、宁某某、于某葵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己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9898****;被告人于某乙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于某庚、彭某某、罗某某、于某丁、于某戊、于某辛、宁某某、于某葵。
鉴定人的名单:谭某某、戴某某,鉴定单位:邵阳市**司法鉴定所。
4.被害人:于某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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