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刑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8时许,被告人于某甲驾驶辽G****2号轻型栏板货车在朝阳县**街道**村第一组村内路段倒车时,与被害人于某乙相撞,造成于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于某乙符合生前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于某甲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乙无责任。2020年3月3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于某甲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20年4月8日,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于某甲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2020]病鉴字第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伟
检察官助理:孟菲菲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甲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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