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1047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于某甲酒后驾驶冀******黑色轿车,沿姚棠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与S102交叉路口南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强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在家候审。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