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旅游公司**,出生地铁力市,户籍所在地为铁力市**林业局**经营林场**组,住铁力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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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19年12月20日 2020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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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铁力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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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1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甲酒后驾驶黑F****7小型轿车在铁力市多条道路上行驶,次日1时26分许,于某甲驾驶车辆沿铁力市铁力镇城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向阳路路口左转弯时,撞到道路南侧路边石上,发生交通事故。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于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9.87mg/100ml。经铁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于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甲来到铁力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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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 |
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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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党员身份证明、微信截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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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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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呼吸测试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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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于某乙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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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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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铁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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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监控视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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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于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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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从轻 |
认罪认罚(√) 自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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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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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于某甲现居住于铁力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本赤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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