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九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局**楼**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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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 流程 |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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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1月24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于某甲驾驶牌照号为黑R****0号小型轿车,沿黑龙江省九三管理局二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荣军街交叉路口附近时,酒精发作昏睡车内,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于某甲体内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9.08mg/100ml。到案后,于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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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 |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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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于某乙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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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 述和辩解 |
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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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
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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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 |
现场查获于某甲酒驾视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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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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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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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法定 从轻 |
认罪认罚。 |
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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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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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九三局直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九三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骆红伟
2020年6月8日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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