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昌乐县永康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于某甲饮酒后驾驶鲁******号出租车从昌乐县**小区北区到昌乐县**街道**村看望母亲。因其哥哥于某乙不给开门,被告人就砸门并待在门口不走,于某乙报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6.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抓拍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希信
检察官助理:张志勇
2021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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