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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甲变造身份证件案)_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昌邑市**镇**村**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于某甲在其家中,将于某乙机动车驾驶证上的照片替换为其本人的照片。2020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于某甲持上述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号重型货车行驶至昌邑市卜庄镇下小路东冢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物证: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详细、办案说明等;3.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宇霞

检察官助理:史祥琛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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