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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甲合同诈骗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于某甲(曾用名于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街**委**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安达市公安局逮捕。1995年7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9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于某甲对田某某谎称李振龙是安达市卧里屯汤泉一墅小区的开发商,于某甲能将其中30000平方米的大清包工程转包给田某某,2019年2月14日田某某到安达与于某甲商谈合同事宜,在三道街北一茶馆,于某甲向田某某出示了其伪造的甲方为中晨路桥建设(北京)有限公司李振龙与乙方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某甲签订的《汤泉一墅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于某甲根据与田某某商谈的内容打印了《劳务大清包承包合同》,让田某某签字并索要3万元工程保证金,田某某以没有钱为由没有签订合同。过了几天,田某某来到安达,于某甲开车拉着田某某到卧里屯一闲置工地并向田某某谎称此工地是汤泉一墅小区工地,田某某信以为真,之后于某甲在没有任何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田某某签订了《劳务大清包承包合同》。2019年2月19日,田某某到安达交给于某甲工程保证金3万元,于某甲将收取田某某工程保证金的过程录下来。于某甲将骗取田某某的3万元工程保证金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挥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劳务大清包承包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诉: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诉;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田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于某甲收取田某某3万元工程保证金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田某某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田某某3万元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光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被羁押在安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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