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失火,于2019年4月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6月26日至7月24日、自2019年8月23日至9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8时许,被告人于某甲在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合顺村于沟组前山上坟过程中烧纸、燃放高升炮引发森林火灾,过火现场总面积为12.05公顷,有林地过火面积10.95公顷,未成林地过火面积1.1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甲取得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石某某、姜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现场勘测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过失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于福元,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60816353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合顺村于沟组1号。因失火,于2019年4月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福元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6月26日至7月24日、自2019年8月23日至9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8时许,被告人于福元在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合顺村于沟组前山上坟过程中烧纸、燃放高升炮引发森林火灾,过火现场总面积为12.05公顷,有林地过火面积10.95公顷,未成林地过火面积1.1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于福元取得被害人王洪有、王明杰、石成功、姜焕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于德江、王淑英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明杰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福元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现场勘测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福元过失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 浩
助理检察员:齐 林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于福元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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