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41978********,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户籍所在地:济南市槐荫区**庄**号,住济南市槐荫区****区**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2019年7月30日殴打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于2019年9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于某甲酒后在济南市槐荫区****区北区*号楼*单元**楼滋事,与其邻居发生争执,邻居报警。20时许,腊山派出所值班民警张某某接指挥中心指令,带领辅警宋某某出警到达现场,在进行现场处置及对被告人于某甲依法传唤过程中,于某甲拒不配合工作,对民警张某某进行言语挑衅。在腊山派出所办案区候问室门口,被告人于某甲指戳、多次掌扇民警张某某的脸部,并踢踹张某某,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2019年7月31日于某甲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抓获材料、警察证复印件、被告人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宋某某、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数码鹰和派出所监控录制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存海
检察官助理:王豆豆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甲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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