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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甲寻衅滋事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组。曾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2月15日被淮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曾因赌博,于2010年7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罚款二百元,收缴赌资一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29日至2010年7月21日期间,被告人于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具体分述如下:

1.2009年7月29日,被告人于某甲的弟弟于某乙因参与赌博被闸口派出所抓获,于某甲、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闸口派出所门口看到被害人杨某某,认为杨某某是来看笑话的,遂打杨某某耳光,致杨某某嘴角出血。

2.2010年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于某甲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小区吕庄村卫生室,因听说被害人王某某带其儿子于某丙赌钱,用手打王某某面部,并持王某某手机砸打王某某面部,致王某某左眼角受伤。2020年7月7日,被告人于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2000元。

3.2010年7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于某甲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小区二秋饭店,向“小五子”要债时对“小五子”进行辱骂,被害人马某某予以劝解,于某甲以扇耳光、拳捣面部等方式无故殴打马某某。事后,于某甲赔偿马某某400元。

另查明:

1.2014年底、2015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于某甲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路上,与姚某某聊天过程中,认为姚某某说话语气不好,遂扇姚某某一耳光。

2.2016年6月4日晚,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小区南4排29号门口,因楼板施工队将孙某甲家轿车撞坏,孙某甲与施工人员发生纠纷,后被告人于某甲被施工队一方喊至现场。到场后,于某甲无故扇孙某甲女婿杨某某一耳光,孙某甲儿子孙某乙见状扇于某甲一耳光。于某甲遂联系其弟弟到场,后其弟弟于某乙、于某丁(均另案处理)带人至现场,对孙某乙拳打脚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甲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于某甲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霞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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