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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甲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镇**村**屯。2014年12月,于某甲因赌博被双辽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3月,于某甲因赌博被双辽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至9月30日期间,被告人于某甲在双辽市辽南街理想城邦小区幸福来蛋糕店内组织高某某、胡某某、陆某某等10余人进行赌博,为赌博提供场地和赌具,每场抽得渔利600元钱,截至案发,被告人于某甲累计营利1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2.证人于某乙、高某某、胡某某、贾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波

检察官助理:宋枭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十六张;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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