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大连**通讯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园**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甲同于某乙系父子关系。2020年5月30日7时许,于某乙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大街**号**通讯手机店内,因修手机一事同被害人黄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于某甲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同其父亲于某乙发生争执,遂驾车来到手机店内,持塑料管殴打被害人黄某某数下,致其受伤。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右尺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符合钝器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1万元,被害人黄某某对被告人于某甲表示谅解。被告人于某甲于2020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至普兰店公安分局丰荣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病历材料、收条、谅解书、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乙、于某丙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甲供述;6.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系自首,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赵晓娜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32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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