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于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大城县某某镇某某村。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城县公安局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于某甲在大城县某某镇某某公司因施工问题与许某某、邢某某发生矛盾,于某甲持木棍将邢某某右手第四掌骨打致骨折,经鉴定,邢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
3证人许某某、于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结论;
5辨认笔录、调解协议、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孝显龙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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