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712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乡**街**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街**号院**号楼**单元**室。因犯聚众哄抢罪,于2005年8月19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9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镇**街**号院**路上,被告人于某甲与被害人于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于某甲使用黑色折叠弹簧刀将于某乙左胸扎伤,造成于某乙胸部皮裂伤、创伤性血气胸、肋骨骨折、左肺肺裂伤。经鉴定,于某乙身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20年8月17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于某甲赔偿被害人于某乙5万元。2020年8月17日,民警电话联系于某甲,告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于某甲于2020年8月18日8时00分到达公安机关接受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弹簧刀一把、单刃刀一把等;2.书证:诊断证明书、刑事谅解书、收缴枪支弹药等危禁物品收据存根、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丙、于某丁、于某戊、马某某、孙某甲、杨某某、姜某某、梁某某、某某某、顾某某、于某己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微信群聊****;9.其他材料: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口基本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工作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玲玉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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