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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甲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776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2010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9月20 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甲与老乡即被害人于某乙(男,43岁)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号因赌博发生争吵,后被告人于某甲持刀砍于某乙,被在场的老乡等劝阻但无法阻止,于某乙小腹、左腰部、双手手臂等部位被被告人于某甲砍伤。经鉴定,于某乙左右手臂、腹部、左侧臀部皮肤裂伤,左尺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2.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淑君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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