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甲与老乡即被害人于某乙(男,43岁)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号因赌博发生争吵,后被告人于某甲持刀砍于某乙,被在场的老乡等劝阻但无法阻止,于某乙小腹、左腰部、双手手臂等部位被被告人于某甲砍伤。经鉴定,于某乙左右手臂、腹部、左侧臀部皮肤裂伤,左尺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2.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淑君
(院印)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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