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于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1日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表人,依法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于某甲因沉迷赌博以致债台高筑,为偿还赌债及筹措赌资,其虚构放贷及投资等事由,以赚取高息为饵,先后七次诈骗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共计1150000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及归还赌债。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于某甲谎称可将资金放贷出去赚取高息,以借为名诈骗彭某某现金人民币80000元;
2、2016年11月23日、29日,被告人于某甲谎称自己在投资做项目,以支付高息为饵,先后两次以借为名诈骗彭某某人民币共计420000元;
3、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于某甲谎称自己与朋友合伙在岳阳三荷机场承揽工程业务,以支付高息为饵,以借为名,诈骗彭某某人民币500000元;
4、2017年1月24日、3月17日、4月26日,被告人于某甲又虚构投资的事实,以赚取高息为饵,以借为名,先后三次诈骗彭某某人民币共计15万元。
2017年8,因被害人彭某某向被告人于某甲催讨本金,于某甲以其资金在朋友账户上暂时拿不出来以及母亲在长沙住院等事由拖延直至2017年底潜逃。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于某甲在浙江省衢州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于某甲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毅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通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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