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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于某甲(系聋哑人),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村**村。2001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甲(系聋哑人)于2019年4月17日11时45许,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的一辆9路公交车上将被害人牛某某随身携带背包中的紫色折叠钱包偷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20元,身份证2张,银行卡8张。后经哈尔滨市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丢失的钱包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叁佰圆整(¥300元)。案发后,被告人于某甲将所盗赃款中的88元用于吃喝花销,其余332元钱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已返还被害人家属于某乙,被盗钱包和身份证,银行卡等被被告人丢弃,现已灭失。综上,被告人于某甲共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720元。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甲于2019年4月18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 证人于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书;

6. 电子数据:案发时公交车的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菲

2019年7月22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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