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号,住平度市**街道**栋**号。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零二十六天;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平度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月22日晚23时许,被告人于某甲骑电动车从平度市豪德商贸城66栋离开,后于当晚23日凌晨3时许,于某甲换骑自行车到了平度市****小区,采取砸毁车玻璃的方式实施盗窃。于某甲将陈某某停放在小区2号楼北侧的浙******起亚越野车左后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两条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1200元,损坏车门玻璃价值人民币136元。后于某甲又到小区东面东西胡同,将石某某停放此处的鲁******黑色大众途观越野车左前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人民币70余元,损坏车门玻璃价值人民币168元。

2、2018年1月23日3时许,被告人于某甲在平度市****小区实施盗窃后骑自行车来到平度市*****号楼*单元前,将李某某停放此处的鲁******黑色宝马轿车右前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人民币2400元,损坏车门玻璃价值人民币1325元。

3、2018年1月23日4时许,被告人于某甲在平度市*****盗窃后骑自行车转到平度市****小区尚**孕婴店北侧,将谢某某停放此处的鲁******黑色现代途胜越野车右后车窗小玻璃砸碎,盗窃车内四瓶贵州茅台镇国宴白酒,价值人民币432元,损坏车门玻璃价值人民币1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于某甲处扣押的中华烟、茅台酒、作案工具等;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艳君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