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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甲盗窃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查干沐沦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巴林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末,被告人于某甲伙同于某乙(已判刑)、赵某甲(已判刑)、赵某乙(已判刑)、邱某某(已判刑)先后四次到巴林石矿采用挖、撬等方式盗挖巴林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等书证;2.同案赵某甲、于某乙等人供述;3.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盗窃四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红 丽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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