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末,被告人于某甲伙同于某乙(已判刑)、赵某甲(已判刑)、赵某乙(已判刑)、邱某某(已判刑)先后四次到巴林石矿采用挖、撬等方式盗挖巴林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等书证;2.同案赵某甲、于某乙等人供述;3.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盗窃四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红 丽
附: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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