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于某甲,曾用名于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0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甲在乘坐**专车(车牌号:L****2)至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门下车时,趁司机不备盗窃事主姚某某遗忘在**专车内的**牌手机一部,后被抓获归案。经国宏信价格评估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00元。
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冲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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