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镇**村**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0日7时许,被告人于某甲伙同于某乙、陈某某(均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小区,由陈某某望风,于某乙和于某甲至该小区**号楼**单元**户,于某乙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室内后,二人将滕某某放在房间内的药品偷走后驾车逃离,后陈某某、于某乙将药品销赃,获款人民币约3.8万元,并承诺分赃给于某甲人民币1万元,后于某甲被民警抓获,该未分到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晓峰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共计九十四页。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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