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1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6日、2019年12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某甲于2017年05月至9月间,在长春市南关区至善路等地,以为被害人邵某某的女儿办理工作为名,骗取邵某某人民币533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甲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邵某某陈述;
(三)证人于某乙、许某某、房某某、孙某某证言;
(四)书证: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及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晓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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