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道外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本院于2020年1年17日、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1月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被告人于某甲谎称投资汽车配件生意,许诺投资返利,骗取其同学被害人赵某甲的信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赵某甲人民币1,437,600.00元,赃款已被其挥霍。
2.2014年4月11日至2017年10月3日期间,被告人于某甲谎称投资汽车配件生意,许诺投资返利,骗取其同学被害人赵某乙的信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赵某乙人民币705,633.81元,赃款已被其挥霍。
3.2014年5月19日至2017年9月28日期间,被告人于某甲谎称投资汽车配件生意,许诺投资返利,骗取其同学被害人岳某某的信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岳某某人民币878,526.00元,赃款已被其挥霍。
4.2015年1月9日至2017年9月22日期间,被告人于某甲谎称投资汽车配件生意,许诺投资返利,骗取其同学杜某某之母被害人于某丙的信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于某丙人民币32,595.00元,赃款已被其挥霍。
5.2015年2月27日至2017年9月11日期间,被告人于某甲谎称投资教学仪器招投标生意,许诺投资返利,骗取其同学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王某甲人民币35,000.00元,赃款已被其挥霍。
6.2015年2月至2017年9月27日期间,被告人于某甲谎称投资教学仪器招投标生意,许诺投资返利,骗取其同学被害人罗某某的信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罗某某人民币669,000.00元,赃款已被其挥霍。
7.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3日期间,被告人于某甲谎称投资汽车配件等生意,许诺投资返利,骗取其同学被害人焦某某的信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焦某某人民币140,983.01元,赃款已被其挥霍。
8.2016年9月12日至2017年8月19日期间,被告人于某甲谎称投资教学仪器招投标生意,许诺投资返利,骗取其同学被害人胡某某的信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胡某某人民币293,600.00元,赃款已被其挥霍。
9.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10月9日期间,被告人于某甲谎称投资汽车配件生意,许诺投资返利,骗取其同学被害人王某乙的信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王某乙人民币63,942.79元,赃款已被其挥霍。
10.2017年6月11日至2017年10月7日期间,被告人于某甲谎称投资教学仪器招投标生意,许诺投资返利,骗取其同学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刘某某人民币71,315.00元,赃款已被其挥霍。
11.2016年7月6日至2017年10月2日期间,被告人于某甲谎称投资教学仪器招投标生意,许诺投资返利,骗取其同学被害人王某丙的信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王某丙人民币170,456.30元,赃款已被其挥霍。
12.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于某甲谎称投资生意周转,许诺投资返利,骗取其同学被害人于某乙的信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于某乙人民币20,000.00元,赃款已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于某甲共实施诈骗犯罪12起,犯罪数额人民币4,518,651.91元。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甲于2019年9月11日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借款合同等;
2.被害人罗某某、赵某某、焦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证人张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4. 黑龙江禹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甄翔宇
2020年5月28日
附:1. 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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