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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甲诈骗罪一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于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回族,文盲,无业,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住兴泾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泾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丁惠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被告人于某甲和于某乙(已于2016年10月31日去世)两人结婚,2010年,于某乙带被告人于某甲到泾源县公安局香水派出所以“伍某”(系于某乙原配,已于2003年去世,去世后未注销户口)的身份信息为被告人于某甲办理了身份证,后于某乙带被告人于某甲到泾源县社保局为被告人于某甲填写相关申请,补缴三万元养老金。被告人于某甲和于某乙便以“伍某”的名义于2010年9月开始领取养老金,至2015年5月,“伍某”的户籍被注销,泾源县社保局停止发放“伍某”的养老金,于某乙和被告人于某甲便到泾源县香水派出所以“伍某”还活着为由,要求恢复“伍某”信息,后于某乙和被告人于某甲持身份证明到社保局将“伍某”养老金恢复,并继续以“伍某”名义领取养老金,后于某乙于2016年10月31日去世,被告人于某甲个人领取“伍某”养老金至2017年1月。

2010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于某甲和于某乙共同领取养老金100339.24元,除去个人缴纳30000元,共领取养老金70339.24元。

被告人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与已去世的丈夫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财产70339.2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与已去世的丈夫于某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甲系从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者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取保候审在泾源县亲戚家居住,联系电话:1810957****。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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