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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甲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2009年11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8月20日被假释。2019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于某甲在未办理审批手续、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非法向于某乙、高某某等人销售95号汽油。根据其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统计,犯罪嫌疑人于某甲非法销售汽油共计6414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于某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汽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虎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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