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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诈骗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歪子镇**。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19时52分,罗**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新野县四赵线歪子镇于营村****道路处,与步行人院**发生碰撞,造成院**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此次事故中罗**承担全部责任。院**在新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罗**赔偿院**医疗费等费用30000元。被告人于*隐瞒母亲院**已经获取交通事故赔偿款的事实,在新野县人民医院报销医疗保险金9448元。

案发后,被告人于*于2020年11月6日退还骗取的医疗保险金94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清

吴增卓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于*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的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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