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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76号

被告人于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乡**村**组**号,住佛山市禅城区**镇**巷**号出租屋。2020年6月10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同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9月2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帮助袁某某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于某收到袁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600元后,联系微信号为******的卖家并向其转账人民币1250元购买毒品。随后,被告人于某和袁某某等人驾驶汽车前往广东省高要市白土镇冷水村收取毒品并进行了吸食。

同年5月3日16时许,被告人于某帮助尹某某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于某收到尹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后,联系微信号为******的卖家并向其转账人民币300元购买毒品。随后,被告人于某等人驾驶汽车前往白土镇冷水村收取毒品,并将毒品带回于某居住的佛山市禅城区**镇**巷**号出租屋交给尹某某。

2020年6月9日1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座门口抓获被告人于某。

经鉴定,被告人于某和袁某某、尹某某的毛发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于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煜轩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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