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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正伟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738号

被告人于正伟,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大足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5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渝中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决定对于正伟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正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于正伟经事前联系,前往重庆市渝北区龙头寺路50号森岭居大门附近的路边,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2包净重为1.7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李某某。

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于正伟经事前联系,后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八一路如家酒店1608房间内,以750元的价格将1包净重为0.51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陈某某。

经鉴定,本案所涉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于正伟两次交易完毕后,均被民警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于正伟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正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正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正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正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对于正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汪鑫伟

2020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于正伟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78325****、1662311****;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五张;

3.《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对于正伟用于作案的两部手机进行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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