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于永光,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91********,汉族,初中文化,KTV营销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镇**村**村**号,暂住启东市**镇**路**号1栋**室。被告人于永光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9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于永光涉因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永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永光与女友金某某同被害人叶某某共同租住于启东市**镇**路**号**栋**室。被告人于永光于2020年7月21日17时许,趁无人之际,至被害人叶某某的卧室窃得黄金手镯1个,后销赃得人民币5921元。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镯价值人民币6607元。
被告人于永光于2020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到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于永光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永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永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永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永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泉
检察官助理:张娟娟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于永光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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