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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永福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于永福,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三座店乡苏家窝铺村12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永福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于永福随身携带尖刀,至其前妻李某某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西陈各庄南街56号家门外,将大门插销从门缝打开,进入李某某家中,经李某某要求离开,仍拒不离开,后被害人李某某报警,被告人于永福被民警传唤到案。

被告人于永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尖刀照片、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永福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永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永福未经他人允许进入他人住宅,经他人要求仍拒不离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永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永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合

检察官助理:邢裴裴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于永福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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