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于江,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591103101X,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振农里门口朝西一平房(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水泊镇大沟村57号)。2004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月2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3月30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4月29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5月27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于江来至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大口子门村光明胡同15号门前,盗窃房某蓝色陆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333.3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于江来至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良王庄乡李家院村,盗窃被害人吕某某蓝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同时盗窃被害人刘某某老年代步车上的天能牌电瓶五块。经鉴定,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天能牌电瓶价值人民币1100元。
2019年10月5日、21日,被害人房某、吕某某分别报警。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于江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房某等人陈述;
2证人周某某等人证言;
3价格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勘验、辨认笔录等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生霞
检察官助理 张浩然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于江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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