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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洋洋容留他人吸毒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1〕78号

被告人于洋洋,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11983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府**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2008年10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5月10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8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洋洋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于洋洋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如下:

(1)2020年9月某日,于洋洋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其承租的日租房内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

(2)2020年9月,于洋洋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府**栋**单元**室其家中,两次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10月2日,于洋洋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府**栋**单元**室其家中,容留陈某某、张某某吸食冰毒。经检验,于洋洋、陈某某、张某某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

经侦查,被告人于洋洋2020年10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吸食毒品工具照片;

2.书证案件侦破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于洋洋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洋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洋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洋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洋洋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洋洋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于洋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洋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珊珊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于洋洋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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