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于洪彬,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1********,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道**村,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2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3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洪彬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以来,李某某(另案处理)以其妻邓某某的名义对外发放高利贷,要求借款人的担保人为公职人员,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为了便于讨债,李某某以其妻邓某某的名义与被告人于洪彬、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签订委托书,委托被告人于洪彬、刘某某等人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讨要债务。在讨债期间,被告人于洪彬与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拦截、强拿硬要、限制人身自由、纠缠滋扰等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讨要欠款,该讨要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个人生活,致使被害人多次报警。被告人于洪彬、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寻衅滋事罪
1.2013年10月14日,付某某、董某某在担保人曹某某、董某甲、房某某、聂某某、白某某的担保下向李某某的妻子邓某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2%,实际执行月息4分。
2014年9月份至11月份,为了讨要债务,被告人于洪彬、刘某某等人多次到被害人居住小区、工作单位,采取拦截、纠缠、滋扰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董某某、房某某、聂某某催收债务,迫于无奈被害人曹某某分多次向李某某还款16万元、被害人董某某分多次向李某某还款297500元,房某某分多次向李某某还款16万元,聂某某分多次向李某某还款15万元和2万元的违约金。
2014年9月至11月份,被告人于洪彬、刘某某等人多次到白某某在平原县经营的**专卖店,采取驱赶店员、顾客等纠缠、滋扰的方式催收债务,店员多次报警,严重影响白某某**专卖店的正常经营。
2.2014年11月份,被告人于洪彬借向白某某催收债务之际,支付1000元货款后,在白某某**专卖店内拉走**实木床1套、床柜2个、床垫1个。经鉴定,**实木床及床柜价值为6800元,床垫价值为2200元。
3.2013年11月13日,李某甲、朱某某在谭某某、刚某某的担保下在邓某某处借款8万元,期限2个月,书面约定月息2%,实际执行月息5分。
2014年8月份,为了催收债务,被告人于洪彬、刘某某等人在德州市**强行扣留了朱某某的鲁******捷达王轿车一辆,后被刘某某等人以3000元价格卖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滕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于洪彬的供述和辩解;5.**实木床等的鉴定意见;6.白某某**专卖店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非法拘禁罪
2013年7月4日,刘某某、王某甲、王某某在邓某某处借款人民币35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2%。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为了催收欠款,被告人于洪彬等人将王某某带至德州市**拘禁一晚,后于洪彬将王某某带至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路**对过路南一处出租的平房内拘禁两日,于被拘禁在平房的第三日上午王某某逃离。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于洪彬在德州市陵城区世纪家园**期西门附近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于洪彬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洪彬与刘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在催收债务期间采取“软暴力”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洪彬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王厚柱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于洪彬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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