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三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于洪波,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栋**单元**室)。1996年5月3日因非法携带枪支被哈尔滨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1997年12月3日释放。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9日、2020年5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9日、2020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于洪波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大厦**楼,以已吊销的哈尔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于洪波编造为虚构的双城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建设烘干塔,有高额回报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致使被害人遭受损失。具体如下:
1.2015年3月,被害人王某甲通过与哈尔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于洪波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进行投资。王某甲向于洪波交付现金人民币60,000元后,于2015年3月23日又向于洪波名下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167,140元。王某甲共计向于洪波交付人民币227,140元。
2.2015年4月,被害人徐某某通过与哈尔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于洪波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进行投资,徐某某于2014年4月11日向于洪波名下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36,600元。
综上,于洪波共计骗取人民币263,740元,并通过消费或投资其他项目等方式将钱款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于洪波于2019年10月10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表、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收据、借款合同、客户回单、中国银行交易明细、报案材料、汇款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洪波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洪波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硕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洪波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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