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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海抢劫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Z386号

被告人于海,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海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晚,被告人于海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电棒、匕首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社区,假借嫖娼之名获得失足女的信任,并在失足女的带领下进入各失足女卖淫、居住处。在进入上述场所后,于海随即使用随身携带的电棒对失足女进行电击及以使用电棒、匕首等方式相威胁,向失足女索要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于海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社区**号院,使用电棒、匕首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谢某某微信扫码支付的500元后离开现场。

2020年9月9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于海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社区**号院,使用电棒、匕首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谭某某支付的150元现金后离开现场。

2020年9月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于海在重庆市开州区**社区**号院,以使用电棒、匕首的方式相威胁向被害人雷某某索要钱财。在查看雷某某微信钱包中确无余额后,便放弃向雷某某继续索要财物。

2020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于海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扭送至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于海已赔偿被害人谢某某、谭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二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电棒、现金等物证;

1.​ 常住人口信息表、微信转账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1.​ 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谢某某、谭某某、雷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于海的供述和辩解;

1.​ 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海已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文凯

检察官助理 廖为成                           

                           2020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于海现羁押于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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